檢控書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 澳檢訴字第號 被告人劉山青、男、二十九歲 , 廣東省惠州市人、漢族、文化程度大學 , 原是香港金寶輪電子原件公司推銷員 , 香港九龍官塘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因反革命案被拘留 , 一九八二年一月五日經本院批准逮捕 , 被告劉山青反革命一案 , 廣州市公安局業已偵查終結 , 一二年七月三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 經檢察判明 , 被告的犯罪事實如下 : 被告劉山背是香港反華反共勢力分子 , 自一九八 ○ 年一月起至一八一年十二月止 , 多次潛入廣州、上海向反革命分子何求、陳爾晉、傅申奇 ( 均已另案判處 ) 等人傳遞反動書刊 , 宣傳反革命主張支援資助他們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 妄圖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 一九八 ○ 年一月 , 被告劉山青與反革命分子何求商定 , 要加強聯繫 , 在國內外配合動。被告向何求提供了《中國革命的悲劇》 , 《戰訊》等反動書刊 , 還收集了人民之路》、《自由談》等非法刊物帶 …… 記者會 , 安圖公開造反革印頭論。與此同時 , 還時期風土命分子傅申奇出非法刊物 , 並嚴禁到《資經》、《人民之路》非法刊物出境。上還疼於楚 , 證據確實、充分。關認為 : 上訴人劉山首以反戈為例 , 大肆行反致命宣傳海動 , 污蔑、誹謗中共產黨社會主義度 , 並勾結和支持 , 資助反生命分子何東、傅中年人 , 統劃成立非法組織 , 出版非法刊物 , 制造反產命輿論 , 安園推卸人員已士專政政權。其行為已構成反致命宣傳動罪。適用法從正確 , 告刑適當 , 訟程式合法 , 上訴人否認反革命宣傳據罪 ”, 顯為無狡辯。為此 , 特依印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迎定 , 裁定如下 : 致回上訴 , 維持原判。本我定為終審裁定。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 • 廣東省高人民法院刑乎聞到另一審判長郭品是審判員盧開陽陽罕代理審判員趙本件與原本校對無異少年三月 - 九三 -tilB:$ 只小榮 附錄一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附錄二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副本 附錄三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附錄四 第一封證實劉山青被捕的正式公文回礎 , 同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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